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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光清与叶国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清,叶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张光清,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叶国林,男,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张光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