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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5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友星、赵友明与赵友军、陆敬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750号原告:赵友星,居民。原告:赵友明,居民。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聂硕,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友军,居民。被告:陆敬梅,居民。原告赵友星、赵友明与被告赵友军、陆敬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友星、赵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友星、赵友明负担。审 判 长  周 磊代理审判员  孙志婷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琴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