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5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友星、赵友明与赵友军、陆敬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750号原告:赵友星,居民。原告:赵友明,居民。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聂硕,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友军,居民。被告:陆敬梅,居民。原告赵友星、赵友明与被告赵友军、陆敬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友星、赵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友星、赵友明负担。审 判 长 周 磊代理审判员 孙志婷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琴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