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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宜昌雅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真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雅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318-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雅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友谊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3914830-2。法定代表人:毛妙根,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真勇,男,生于1956年2月7日,汉族,中国航空救生研究所职工,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樊城区七里河路*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56********。本案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退休金。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裁定如下;终结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执318号执行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