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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玉芳与戴美霞、吴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芳,戴美霞,吴爱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3805号原告:黄玉芳,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戴美霞,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吴爱明,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黄玉芳与被告戴美霞、吴爱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玉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美霞、吴爱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玉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戴美霞、吴爱明立即共同偿还给其水果款12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戴美霞多次向其赊购水果。2017年1月19日,经结算戴美霞尚欠其水果款12000元,并约定于每月15日、30日各还款500元,一个月还款1000元。戴美霞、吴爱明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逾期后,虽经其多次催讨,但戴美霞、吴爱明拒不偿还,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准其上述所请。戴美霞、吴爱明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吴爱明、戴美霞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戴美霞多次向黄玉芳赊购水果。2017年1月19日,经结算,结果为:戴美霞尚欠黄玉芳水果款12000元,并约定于每月15日、30日各还款500元,一个月还款1000元。当日,戴美霞立下内容为“戴美霞欠水果店黄玉芳水果款金额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于每月15日、30日各还款500元,一个月还款1000元整,如没有如期还款,就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后需要把余款一次还清”的《欠条》一份交给黄玉芳收执为凭。之后,经黄玉芳多次催讨,戴美霞均没有支付货款,遂成讼。上述事实有黄玉芳的陈述及其所提供的《欠条》等证据证实。该《欠条》的形式及来源均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相关联,具有证据资格及较强的证明力,能与黄玉芳的陈述相印证,足以证实黄玉芳所主张的事实。因此,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黄玉芳、戴美霞达成的水果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本案中,黄玉芳交付水果后,戴美霞负有及时支付货款的义务。戴美霞没有及时付款,应承担支付货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吴爱明系戴美霞之妻,应负有与戴美霞共同偿还的民事责任。因此,黄玉芳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戴美霞、吴爱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自愿放弃参加诉讼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戴美霞、吴爱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给黄玉芳货款12000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戴美霞、吴爱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华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