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某、黄某1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黄某1,黄某2,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76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黄某1。被执行人黄某2。被执行人温某。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刘某申请黄某1、黄某2、温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民一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黄某1、黄某2、温某应支付申请人刘某案款1259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某1;黄某2;温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7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洪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