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陈妍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陈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11民初646号原告XX,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妍,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陈妍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初德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妍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