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11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陈妍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陈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11民初646号原告XX,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妍,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陈妍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初德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妍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