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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9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沈阳华茂典当有限公司与谢忠江、李冬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华茂典当有限公司,谢忠江,李冬梅,灯塔市腾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683号申请人:沈阳华茂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9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军,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谢忠江。被申请人:李冬梅。被申请人:灯塔市腾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沈旦堡镇沈旦堡村。法定代表人:李冬梅。申请人沈阳华茂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忠江、李冬梅、灯塔市腾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华茂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谢忠江、李冬梅、灯塔市腾源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人王伟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15-20号152,建筑面积129.9平方米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伟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15-20号152,建筑面积129.9平方米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谢忠江、李冬梅、灯塔市腾源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