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4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华智勇与练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智勇,练金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4民初479号原告:华智勇,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练金发,男,成年,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华智勇与被告练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华智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智勇在本院向被告练金发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等材料之前,以与被告练金发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智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智勇负担。审判员 蓝韶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丽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