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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4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华智勇与练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智勇,练金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4民初479号原告:华智勇,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练金发,男,成年,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华智勇与被告练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华智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智勇在本院向被告练金发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等材料之前,以与被告练金发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智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智勇负担。审判员  蓝韶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丽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