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志敏与陈家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敏,陈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志敏,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陈家安,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申请执行人刘志敏与被告被执行人陈家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133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陈家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家安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家安在银行的存款118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