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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江鹏与王东、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鹏,王东,杨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914号原告:李江鹏,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职业滴滴快车司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王东,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杨青,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李江鹏诉被告王东、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江鹏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江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鹏撤诉。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李江鹏负担。审 判 长  晋艳影审 判 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熊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覃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