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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吕志国、南洋与被告、衡国娟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国,南洋,徐立刚,衡国娟,常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245号原告:吕志国,男,1974年1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被告:徐立刚,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额尔古纳市。被告:衡国娟(系徐立刚的妻子),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常云,女,1993年6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南洋,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吕志国与被告徐立刚、衡国娟、常云、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吕志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志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