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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智刚、王其化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智刚,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其化,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云,系贵州世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124807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城县玉舍大坪煤矿,住所地:水城县玉舍镇大坪村。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80971B。法定代表人:单明国,系该矿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系水城县玉舍大坪煤矿执行副总,上诉人许智刚因与被上诉人王其化、水城县玉舍大坪煤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智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智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许智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靖审判员 邓少旭审判员 罗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