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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奇、李光波、郑玉东、苏文军、姚会超、丁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家渠国民村镇有限责任公司,郑玉东,马奇,李光波,姚会超,丁建国,苏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536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16区新华苑小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6702101113。法定代表人施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萍,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郑玉东,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第六师军户农场。被执行人马奇,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第六师军户农场。被执行人李光波,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住第六师军户农场。被执行人姚会超,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住第六师军户农场。被执行人丁建国,男,1975年8月9日出生,住第六师军户农场。被执行人苏文军,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住第六师军户农场。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玉东、马奇、李光波、姚会超、丁建国、苏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兵060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本案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兵060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