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3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鲁德月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鲁德月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38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267房间。法定代表人:金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燕,女,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德月,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辕,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月,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德月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学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学成公司无需支付鲁德月2015年1月24日至2016年1月23日期间工资12万元。事实和理由:生效判决虽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应履行至2016年1月23日,但劳动关系的存续并不意味着必然产生劳动报酬,鲁德月于2014年3月28日之后再未曾来过公司办公地点,未与公司进行过任何联系,更未提供过劳动,公司也未收到其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请休假的申请及怀孕的通知。故鲁德月产假结束后至2016年1月23日期间,学成公司不应支付其工资。鲁德月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学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学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学成公司不支付鲁德月2015年1月24日至2016年1月23日期间工资120000元;2、学成公司不支付鲁德月生育医疗费3906.34元;3、诉讼费由鲁德月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鲁德月于2012年10月15日入职学成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2012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的劳动合同;鲁德月月工资为10000元,学成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双方曾发生劳动争议,后鲁德月将学成公司诉至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62162号民事判决书曾作出如下判决:“一、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鲁德月的劳动合同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二、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鲁德月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期间工资十万四千五百九十八元;三、驳回鲁德月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学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于2016年8月15日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诉讼前,鲁德月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学成公司:“1、支付2015年1月24日至2016年1月23日期间工资120000元;2、支付生育医疗费用5580.48元。”2016年12月9日,该仲裁委作出京石劳仲字[2016]第811号裁决书,裁决“一、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鲁德月2015年1月24日至2016年1月23日期间工资一十二万元;二、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鲁德月生育医疗费三千九百零六元三角四分;驳回鲁德月的其他仲裁请求。”学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属于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被依法撤销,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诉讼期间的工资。学成公司的解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违法解除,被依法撤销,双方劳动合同经生效判决认定为履行至2016年1月23日,鲁德月虽在2015年1月24日至2016年1月23日期间未向学成公司提供劳动,但系因学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致,且因学成公司未依法为鲁德月缴纳生育保险,使其无法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故学成公司应支付鲁德月2015年1月24日至2016年1月23日期间工资十二万元。鲁德月同意学成公司不支付生育医疗费3906.34元,属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一审法院判决:一、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需支付鲁德月生育医疗费三千九百零六元三角四分;二、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鲁德月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至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期间工资十二万元。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鲁德月虽在2015年1月24日至2016年1月23日期间未向学成公司提供劳动,但系因学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致,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属于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被依法撤销,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诉讼期间的工资。故学成公司应支付鲁德月2015年1月24日至2016年1月23日期间工资12万元。综上所述,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博文审判员 姚 红审判员 张建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