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6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6272薛建超与史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超,史海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272号原告薛建超,男,1979年12月25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史海军,男,1976年2月28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原告薛建超与被告史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建超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建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建超负担。审判员 张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