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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6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6272薛建超与史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超,史海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272号原告薛建超,男,1979年12月25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史海军,男,1976年2月28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原告薛建超与被告史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建超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建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建超负担。审判员  张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