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树金与李敦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树金,李敦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79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1795号申请执行人周树金,男,198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李敦前,男,196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执行原告周树金诉被告李敦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树金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李敦前归还借款120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7,8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敦前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于2017年1月8日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砖路XXX弄XXX号房产,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置,本案以第二抵押权人受偿,得款380,486.9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358,286.91元、退还诉讼费7,800元,尚有841,713.09元未受偿;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李敦前去向不明,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周树金与被执行人李敦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婷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