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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执恢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开元钙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开元钙业有限公司,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润田天然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余立新,李宇,聂六根,王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执恢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彭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开元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卓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润田天然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安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立新,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江西。被执行人李宇,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系余立新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聂六根,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江西省上高县。被执行人王可,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江门市人,系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执行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西开元钙业有限公司、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润田天然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余立新、李宇、聂六根、王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扣划余立新银行存款46600元、王可存款39225.54元、江西润田天然饮料食品有限公司11813.89元,李宇以房抵款265153.7元,李宇付款200000元,以上共计562793.13元,尚欠21732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江西开元钙业有限公司、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润田天然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余立新、李宇、聂六根、王可在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或收益)217322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钱冬根审判员 张小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