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立冬与杨冰、聂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东,杨冰,聂巍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425号原告:刘立东,男,1980年12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杨冰,男,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聂巍巍,女,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刘立东与被告杨冰、聂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刘立东诉称: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1万元,并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17年3月8日,杨冰向原告借款11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并约定2017年4月8日还。因到期未还款,故起诉。杨冰、聂巍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杨冰、聂巍巍均在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源江委居住,本案应当由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冰、聂巍巍在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青松小区居住一年以上。杨冰、聂巍巍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杨冰、聂巍巍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