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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峰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峰峰,庞盼,吴光星,尹延兵,尹延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94号之一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尹峰峰,男,1983年5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庞盼,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吴光星,男,1969年5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尹延兵,男,1968年8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尹延杰,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94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当事人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尹峰峰、庞盼、吴光星、尹延兵、尹延杰的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荣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