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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邹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60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邹某,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陈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邹某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