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邹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60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邹某,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陈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邹某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