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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民二清(算)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珠海市天翼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清算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天翼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民二清(算)字第3号申请人:珠海市天翼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清算组。2017年6月9日,珠海市天翼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向珠海市天翼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清算组出具报告,报告认为珠海市天翼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大部分收入、支出均以现金方式收付,缺乏可以信赖的相关内部控制,无法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为此,清算组认为本案无法继续进行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请求本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因审计机构无法对珠海市天翼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故该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均无法确定,清算组无法进行清算,为此,依照《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二十九规定,本院终结珠海市天翼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利害关系人可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珠海市天翼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承担相应责任。依照《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二十九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终结珠海市天翼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朱学辉审判员  孙永红审判员  邓飞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祥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