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民初5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与高双绪、蔡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高双绪,蔡霞,高博绪,高如坤,杜洪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104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李刚,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凯,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双绪,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蔡霞,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高博绪,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如坤,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杜洪河,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诉被告高双绪、蔡霞、高博绪、高如坤、杜洪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文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