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赵宇坤申请执行吴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宇坤,吴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6-1号申请执行人:赵宇坤,男,生于1980年8月17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居民。被执行人:吴冬,男,生于1971年12月1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赵宇坤与吴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吴冬所有的位于射洪县太和镇杨家三巷的住房,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吴冬已外出。现申请执行人赵宇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