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武桂荣、康源与康连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源,武桂荣,康连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950号原告:康源,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武桂荣,女,1955年6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康连红,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康源、武桂荣诉被告康连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康源、武桂荣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源、武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康源、武桂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爽书记员 刘艳玲-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