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4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武桂荣、康源与康连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源,武桂荣,康连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950号原告:康源,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武桂荣,女,1955年6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康连红,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康源、武桂荣诉被告康连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康源、武桂荣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源、武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康源、武桂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爽书记员  刘艳玲-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