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1318徐中山与连云港荣泰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中山,连云港荣泰化工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徐中山,男,1982年10月23日生,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连云港荣泰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圩新区港前大道399号。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依据:连劳人仲案字【2017】第148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徐中山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荣泰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院作出连劳人仲案字【2017】第14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