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特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路易斯黎特酒业有限公司与魏杰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7民特513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路易斯黎特酒业有限公司,魏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513号申请人:广州市路易斯黎特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陈汉超。委托代理人:冯明飞,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申请人:魏杰,住湖北省竹溪县。申请人广州市路易斯黎特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易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魏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7]111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路易斯公司认为,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兼职人员,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员工劳动合同以及入职登记表可知,申请人建立了完善的职工管理体系,与每一位入职员工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是兼职人员,故没有被纳入申请人的职工管理体系,其不必接受申请人的管理。另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兼职人员提成表和送货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属于兼职劳务关系,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销售情况给予相应提成。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纠纷,故裁决书适用的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魏杰同意劳动仲裁裁决,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申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人之间为劳务关系,但是未能提出双方所签订的劳务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根据双方的诉辩以及所提交的证据对该事实进行了认定,且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申请人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应予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市路易斯黎特酒业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7]111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路易斯黎特酒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小迪审判员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嘉慧吴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