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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文斌与龙如芳、吕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斌,龙如芳,吕国,金再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3419号原告金文斌,男,1969年8月16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龙如芳,男,1964年2月2日生,白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吕国,男,1980年10月8日生,住贵州省盘县。第三人金再卫,男,1993年8月16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金文斌诉被告龙如芳、吕国、第三人金再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封舟文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金文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文斌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由原告金文斌负担。审判员  封舟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