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刚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深圳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深圳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91民初902号原告:赵刚,男,汉族,1989年8月30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明,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深圳路支行,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解放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孙玉喜,该行负责人。原告赵刚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深圳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深圳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明、被告工行深圳路支行的法定代表人孙玉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519.08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4日15时20分左右,原告持有的卡号为62×××15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被盗刷,金额为34519.08元。原告收到手机短信后,立即致电中国工商银行客服95588挂失银行卡并报警,按照110报警电话指示于15:26到达警务站。后赶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深圳路支行ATM取款机做吞卡处理。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工行深圳路支行辩称,是否是盗刷不能推测认定,本案虽然报警处理,但未涉及责任认定;原告密码设定具有私密性,银行无法知道,不法分子知道密码刷卡,原告是责任主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持有被告工行深圳路支行的借记卡一张,卡号为62×××15,无副卡。2017年1月14日15时20分左右,该卡在地区号为4600的地区通过pos机被消费34519.08元,原告收到短信提示后报警,并于2017年1月14日15:31到达淮安清河分局健康路派出所万达广场警务室。同日16:23,原告到工行ATM机做吞卡处理。2017年1月16日10:09,原告到被告处领取被吞借记卡。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赵刚与被告工行深圳路支行成立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工行深圳路支行负有保障原告借记卡存款安全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卡内钱款系在外地盗刷取走。被告工行深圳路支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对伪卡有效识别导致盗刷,应对其服务瑕疵或履约瑕疵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发现借记卡被异地操作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了补救措施,被告无证据证明借记卡密码系原告泄露,故原告对盗刷引起的损失并无过错。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深圳路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存款损失34519.08元及利息(以34519.08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元,由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深圳路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蔡 勇人民陪审员 巴秀平人民陪审员 何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阚瑞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