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天兴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君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天兴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君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7民初1548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小岔河南新2**国道两侧盈升物流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559086378Y。法定代表人:谷素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君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唐坊镇新河庄村。注册号13028200003210。法定代表人:侯建喜,职务:总经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君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兴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旭方、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君晔机械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南区天兴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货款人民币316616.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9270元,合计36588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一直使用原告供应的钢材,截止到2015年5月7日累计欠原告钢材款316616.13元,详见被告为原告打的欠条一份。原告催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君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辩称,承认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兴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北京博瑞公司把货款给付原告了,北京博瑞公司欠我们钱,我单位欠原告钱,北京博瑞公司直接把货款给付原告了,北京博瑞已付清不应该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唐山市丰南区君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认唐山市丰南区天兴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唐山市丰南区天兴商贸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并提交被告出具欠条予以佐证,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答辩案外人北京博瑞公司已把货款直接给付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付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君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兴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16616.13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以上述应付货款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计算给付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君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军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喻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