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4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4337号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31号鸣香苑2幢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122239C。法定代表人:罗庆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钱,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溟,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