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苏新志、王中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新志,王中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苏新志,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王中显,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苏新志与王中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王中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苏新志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30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中显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王中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中显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苏新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中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新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