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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5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明星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和航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明星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和航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5060号原告:东莞市明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谢岗镇大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益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玉涛,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和航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平南工业区49号小区24地块A栋2层B栋一层。法定代表人:周少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宏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明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和航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莞市明星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3823元,减半收取为1911.5元,保全费1401元,合计3312.5元,由原告东莞市明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金亮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人民陪审员  李泽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钟妙容书 记 员  李晓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