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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民终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四川萍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元市旺苍县佳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赵勇、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萍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旺苍县佳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赵勇,王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民终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萍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5号1栋7层704号。法��代表人:赵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苍溪县歧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元市旺苍县佳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346号。法定代表人:左学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四川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运东,公司职员。原审被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西街22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总经理。原审被告:赵勇,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8日,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审被告:王晓英,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苍溪县。赵勇、王晓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先,苍溪县歧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四川萍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萍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元市旺苍县佳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铭小贷公司)、原审被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赵勇、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萍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军、被上诉人广元市旺苍县佳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毅、花运东、原审被告赵勇、王晓英的委托代理人赵强先到庭参加诉讼,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萍果房地产开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支付借款本金373753元及利息;2、一、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按过错责任分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将实付利息总数减扣应付利息总数后的差额确定为借款余额,该计算方式过分加重上诉人的负担,应将上诉人按月的实付利息减扣应付利息后的多余部分抵扣本金,再以该本金计算利息。佳铭小贷公司辩称,上诉人至今没有付清利息,不存在抵扣本金。前后两份贷款合同并不是以新贷偿还旧贷,两个贷款合同主体不同。支付利息只能抵扣利息,不能扣减本金。赵勇、王晓英述称,没有意见,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到期还本。佳铭小贷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2.44万元)、支付罚息22.44万元。一审��院认定事实:赵勇在担任萍果房地产开发公司、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因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开展业务需要资金,向佳铭小贷公司借款,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与佳铭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00万元,月利率1%;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止;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同日,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向佳铭小贷公司提交无居间人签字的《服务合同》,合同载明: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按实际借款金额的3.5%按月支付居间服务费。萍果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同时与佳铭小贷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佳铭小贷公司预扣一个月利息及居间服务费后,向赵勇个人银行帐户实际转款382万元。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赵勇共向佳铭小��公司支付利息及居间服务费126万元;2014年11月25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2014年11月19日、28日分别支付9万元、2.1万元;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赵勇共向佳铭小贷公司支付利息及居间服务费54万元。2015年6月,赵勇与佳铭小贷公司协商,双方同意“以新贷偿旧贷”的方式,将2014年3月1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履行完毕。2015年6月18日,赵勇持萍果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同意向佳铭小贷公司借款的《股东会决议》,代表萍果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佳铭小贷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元,月利率1.5%;借款期限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9月18日止;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的100%”。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王晓英以及赵勇本人分别与佳铭小贷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本金数额200万元;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萍果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案外人广元辉能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金融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每月按融资贷款金额的3%支付居间服务费”。当天,佳铭小贷公司分四次将借款200万元转入赵勇个人银行帐户后,佳铭小贷公司的工作人员何毅持赵勇的该帐户银行卡以及赵勇告知的银行卡密码,将借款200万元转回佳铭小贷公司,抵偿了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2014年3月19日的借款。2015年6月18日佳铭小贷公司出具200万元的收据一份,收据载明“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还贷款的本金,所签订编号为JK2014031925《借款合同》终止”。赵���从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共向佳铭小贷公司支付利息及居间服务费54万元;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4月27日共计支付21.6万元。尔后,再未支付借款本息和其他费用。2016年5月10日,佳铭小贷公司与赵勇就借款偿还进行协商,并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共同确认:截止2016年7月15日赵勇欠本金200万元,利息及居间服务费224400元;赵勇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为借款实际用款人;赵勇在2016年7月15日前偿还本金200万元、利息及居间服务费224400元。2016年6月15日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赵勇登记变更为杨建。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效力;《��权债务确认书》是否具有债权、债务转移的效力;实际出借金额和借款余额的认定以及四被告民事责任的承担。关于合同效力。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因经营需要,2014年3月向佳铭小贷公司借款,萍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且在合同签订后,佳铭小贷公司向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提供了借款;2015年6月,萍果房地产开发公司持股东会决议,向佳铭小贷公司借款,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王晓英以及赵勇本人同意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佳铭小贷公司也按约定向萍果房地产开发公司指定账户发放了借款。上述《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不存在《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为有效合同,出借人均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赵勇作为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萍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佳铭小贷公司建立借款、保证合同关系,并接受、支取佳铭小贷公司出借的款项,是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同时,相关借款、保证合同均加盖公司印章,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赵勇代表公司与其建立合同关系。赵勇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属另外的法律关系;萍果房地产开发公司是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2014年3月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收到佳铭小贷公司发放的借款后,将受领借款的银行卡及密码告知佳铭小贷公司,将该款用于偿还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在佳铭小贷公司的借款,符合2015年6月双方“以新贷还旧贷”的合同本意,并无不当。故萍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的目的是为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偿还逾期借款,萍果房地产开发公司、赵勇、王晓英认为2015年6月的借款合同没有履行,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认为其为“新贷”担保不合法的理由均不成立。赵勇2016年5月10日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书》是否具有债务转移的效力。该《债权债务确认书》中明确“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为该笔借款实际用款人”,该确认书仅对债务及偿还时间予以明确,该确认书既无债务发生转移的约定,也无免除其它合同当事人责任的约定;虽然赵勇承诺在2015年7月15日前偿还贷款本息及服务费用,但不能据此认定债务已经转移给了赵勇个人,也不能说明其他合同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就此免除。因此,对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认为债务已转移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借款本息余额的认定。民间借贷合同为实际践性合同,以支付借款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且实际出借金额不包含预先扣除的利息和其他费用。民间借贷借款人自愿给付的利息和其他费用总和不得超过36%的年利率限制。未支付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不得超出年利率24%的年利率限制。本案双方约定的利率及以中介费名义收取的其他费用标准之和(4.5%/月)远超出民间借贷利率限制,其已支付利息中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应在本金余额中扣减,且佳铭小贷公司自愿从借款本金中扣减该部分利息和其他费用,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015年6月18日的借款用于偿还2014年3月19日的借款,两次借款具有关联性。在认定借款本息余额时应同时对2014年3月19日的借款本息进行综合审查。佳铭小贷公司在向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出借款项时,预先扣除了利息及其他费用18万元,实际出借金额应认定为382万元,已偿还本金200万元,欠付本金金额为182万元。据此,可以从借款本金中扣减的金额为862520元,2014年3月19日至2014年11月28日止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为955000元(3820000元×0.03×8个月+3820000×0.03÷30天×10天),在此期间已付1371000元,可以扣减416000元;2014年11月29日至2015年11月24日止年利率36%计算利息为647920元(1820000元×0.03×11个月+1820000×0.03÷30天×26天),在此期间已付1080000元,可以扣减432080元;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4月27日合计支付的216000元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可以不予扣减。扣减后,还应偿还的借款本金为971920元(1820000元-416000元-432080元)。四被告对借款偿还责任的承担。佳铭小贷公司履行了向萍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借借款的义务,萍果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其在履行了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王晓英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赵勇是该借款保证人,同时其承诺是该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应与萍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四川萍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勇在判决书后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元市旺苍县佳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971920元,从2016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至清结之日止;二、被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王晓英对上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4596元,减半收取122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98元,由原告广元市旺苍县佳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298元,被告四川萍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赵勇、王晓英共同负担12000元。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案涉借款本息的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民间借贷借款人已经给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则上诉人每笔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均应当计入本金予以抵扣,再按抵扣后的本金重新计算利息,则案涉借款本金余额应为515957元(计算方式见附件)。原审计算方式未考虑到借款本金和利息不断减少的过程,从而加重了借款人的偿还责任,应予纠正。佳铭小贷公司主张萍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贷款不是以新贷偿还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的旧贷,两笔贷款主体不同,不能一并计算。但根据审理查明,萍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佳铭小贷公司借款200万元后,又将该200万元转回了佳铭小贷公司,佳铭小贷公司出具了收据载明该款偿还了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贷款本金。而根据计算,至2015年6月18日,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的欠款本金为1009115.046元,利息为20901.1234元,合计1030016.169元,除该代偿金额外,余下借款萍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未实际取得,故萍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借款本金应为其代偿的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的欠款本息。计算上则应当将苍溪建筑工程公司借款与萍果房地产公司借款���并拉通计算。综上所述,四川萍果发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二、上诉人四川萍果发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赵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广元市旺苍县佳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15957元,从2016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至清结之日止;三、原审被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王晓英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审原告广元市旺苍县佳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2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98元,由上诉人四川萍果发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赵勇、王晓英共同负担4298元,被上诉人广元市旺苍县佳铭小额借贷有限公司负���1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82元,由上诉人四川萍果发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赵勇、王晓英共同负担2782元,被上诉人广元市旺苍县佳铭小额借贷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贺 斌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莉附件: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借款
 
 
 
 
 时 间
 
 
 本 金
 
 
 应付利息
 
 
 实付利息
 
 
 超付部分利息
 
 
 抵扣后本金
 
 
 
 
 2014.3.19-2014.4.17(29天)
 
 
 3820000
 
 
 109262.4691
 
 
 180000
 
 
 70737.53091
 
 
 3749262.469
 
 
 
 
 2014.4.18-2014.5.18(31天)
 
 
 3749262.469
 
 
 114634.9875
 
 
 180000
 
 
 65365.01251
 
 
 3683897.456
 
 
 
 
 2014.5.19-2014.6.20(33天)
 
 
 3683897.456
 
 
 119903.2962
 
 
 180000
 
 
 60096.7038
 
 
 3623800.752
 
 
 
 
 2014.6.21-2014.7.19(29天)
 
 
 3623800.752
 
 
 103650.6329
 
 
 180000
 
 
 76349.3671
 
 
 3547451.385
 
 
 
 
 2014.7.20-2014.8.19(31天)
 
 
 3547451.385
 
 
 108464.5443
 
 
 180000
 
 
 71535.45571
 
 
 3475915.929
 
 
 
 
 2014.8.20-2014.9.18(30天)
 
 
 3475915.929
 
 
 102849.0224
 
 
 180000
 
 
 77150.97759
 
 
 3398764.951
 
 
 
 
 2014.9.19-2014.10.22(34天)
 
 
 3398764.951
 
 
 113975.0254
 
 
 180000
 
 
 66024.9746
 
 
 3332739.976
 
 
 
 
 2014.10.23-2014.11.19(28天)
 
 
 3332739.976
 
 
 92038.41092
 
 
 90000
 
 
 3332739.976
 
 
 
 
 2014.11.20-2014.11.25(6天)
 
 
 3332739.976
 
 
 19722.51662
 
 
 2000000
 
 
 1980277.483
 
 
 1352462.493
 
 
 
 
 2014.11.25-2014.11.28(4天)
 
 
 1352462.493
 
 
 5335.742601
 
 
 21000
 
 
 15664.2574
 
 
 1336798.236
 
 
 
 
 2014.11.29-2014.12.18(20天)
 
 
 1336798.236
 
 
 26369.71943
 
 
 90000
 
 
 63630.28057
 
 
 1273167.955
 
 
 
 
 2014.12.19-2015.1.20(33天)
 
 
 1273167.955
 
 
 41439.0021
 
 
 90000
 
 
 48560.9979
 
 
 1224606.957
 
 
 
 
 2015.1.21-2015.2.28(39天)
 
 
 1224606.957
 
 
 47105.43069
 
 
 90000
 
 
 42894.56931
 
 
 1181712.388
 
 
 
 
 2015.3.1-2015.3.23(23天)
 
 
 1181712.388
 
 
 26807.0654
 
 
 90000
 
 
 63192.9346
 
 
 1118519.453
 
 
 
 
 2015.3.24-2015.4.20(28天)
 
 
 1118519.453
 
 
 30889.52447
 
 
 90000
 
 
 59110.47553
 
 
 1059408.977
 
 
 
 
 2015.4.21-2015.5.28(38天)
 
 
 1059408.977
 
 
 39706.06917
 
 
 90000
 
 
 50293.93083
 
 
 1009115.046
 
 
 
 
 2015.5.29-2015.6.18(21天)
 
 
 1009115.046
 
 
 20901.12324
 
 
 萍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萍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佳铭小贷公司借款200万元,但又转回给佳铭小贷公司200万元以偿还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借款本息1030016.169元,故其实际借款本金应为1030016.169元)
 
 
 
 
 2015.6.19-2015.6.26(8天)
 
 
 1030016.169
 
 
 8127.251116
 
 
 40000
 
 
 31872.74888
 
 
 998143.4201
 
 
 
 
 2015.6.27-2015.7.8(12天)
 
 
 998143.4201
 
 
 11813.64303
 
 
 50000
 
 
 38186.35697
 
 
 959957.0631
 
 
 
 
 2015.7.9-2015.7.17(9天)
 
 
 959957.0631
 
 
 8521.262957
 
 
 90000
 
 
 81478.73704
 
 
 878478.3261
 
 
 
 
 2015.7.18-2015.8.21(35天)
 
 
 878478.3261
 
 
 30325.5541
 
 
 30000
 
 
 878478.3261
 
 
 
 
 2015.8.22-2015.8.25(4天)
 
 
 878478.3261
 
 
 3465.777612
 
 
 20000
 
 
 16534.22239
 
 
 861944.1037
 
 
 
 
 2015.8.26-2015.8.29(4天)
 
 
 861944.1037
 
 
 3400.546705
 
 
 40000
 
 
 36599.4533
 
 
 825344.6504
 
 
 
 
 2015.8.30-2015.9.30(32天)
 
 
 825344.6504
 
 
 26049.23469
 
 
 90000
 
 
 63950.76531
 
 
 761393.8851
 
 
 
 
 2015.10.1-2015.11.24(55天)
 
 
 761393.8851
 
 
 41303.01202
 
 
 180000
 
 
 138696.988
 
 
 622696.8971
 
 
 
 
 2015.11.25-2016.1.21(58天)
 
 
 622696.8971
 
 
 35621.67564
 
 
 30000
 
 
 622696.8971
 
 
 
 
 2016.1.22-2016.1.29(8天)
 
 
 622696.8971
 
 
 4913.334571
 
 
 20000
 
 
 15086.66543
 
 
 607610.2317
 
 
 
 
 2016.1.30-2016.1.31(2天)
 
 
 607610.2317
 
 
 1198.573644
 
 
 20000
 
 
 18801.42636
 
 
 588808.8053
 
 
 
 
 2016.2.1-2016.2.6(6天)
 
 
 588808.8053
 
 
 3484.457694
 
 
 30000
 
 
 26515.54231
 
 
 562293.263
 
 
 
 
 2016.2.7-2016.3.15(38天)
 
 
 562293.263
 
 
 21074.44404
 
 
 16000
 
 
 562293.263
 
 
 
 
 2016.3.16-2016.4.10(26天)
 
 
 562293.263
 
 
 14419.35645
 
 
 20000
 
 
 5580.643555
 
 
 556712.6194
 
 
 
 
 2016.4.11-2016.4.23(13天)
 
 
 556712.6194
 
 
 7138.123667
 
 
 30000
 
 
 22861.87633
 
 
 533850.7431
 
 
 
 
 2016.4.24-2016.4.27(4天)
 
 
 533850.7431
 
 
 2106.150941
 
 
 20000
 
 
 17893.84906
 
 
 515956.894
 
 
计算公式:1、应付利息=本金×时间×利率(36%÷365天);2、超付部分利息=实付利息—应付利息;3、抵扣后本金=本金—超付部分利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