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5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名春诉被告罗彪及第三人四川拓垦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名春,罗彪,四川拓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991号原告:王名春,男。被告:罗彪,男。第三人:四川拓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号1栋3层18号。法定代表人:罗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王名春诉被告罗彪及第三人四川拓垦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王名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名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