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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安龙县。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韩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