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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郑佳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佳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365号原告:郑佳清,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程希胜,怀宁县黄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住所地怀宁县。负责人:裴忠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玲莉,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佳清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佳清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佳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佳清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996元,依法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精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高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