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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郑淑娟、玛花纤体(北京)健身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分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淑娟,玛花纤体(北京)健身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分店,玛花纤体(北京)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郑淑娟,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玛花纤体(北京)健身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分店,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路188号信达广场裙楼5层536。负责人MalcolmAdrianMAddison(麦迪臣)。被执行人:玛花纤体(北京)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大街3号13层南办1315A单元。法定代表人:麦迪臣。申请执行人郑淑娟与被执行人玛花纤体(北京)健身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分店、玛花纤体(北京)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和民一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无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