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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60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主要负责人:张渝,总经理。被告: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徐春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9089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查得被执行人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高、曝光及其他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炜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声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