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邱斌华、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斌华,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稿纸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民终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斌华,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龙岩分行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双泉路78号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5652675P。法定代表人:黄木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镳,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兰,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邱斌华因与被上诉人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佳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斌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事实和理由:1.原判未对被上诉人提出的“双过半业主”进行合理审查,也未查明被上诉人未缴纳的物业费金额,有失公允;2.《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有效的,也是收取物业费的唯一合法依据。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调整收费标准,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被上诉人的新收费标准业经公布,并取得双过半业主的同意,且符合物价部门的指导价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邱斌华向创佳物业公司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合计12665.8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邱斌华系龙岩市新罗区城市桂冠15栋1梯501室、13栋2梯602室、及E37、C15、D32车位业主。城市桂冠15栋1梯501室系多层建筑,建筑面积为132.67平方米;城市桂冠13栋2梯602室系高层建筑,建筑面积为141.92平方米;E37、C15系小车车位,D32系摩托车车位。2008年6月10日,创佳物业公司(作为甲方)与邱斌华(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由创佳物业公司对邱斌华所有的城市桂冠房产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创佳物业公司向邱斌华代收水、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多层住宅为每月每平方米0.4元、高层住宅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小车停车管理费为每月每辆60元,摩托车停车管理费为每月每辆20元;公共区域的照明、绿化养护和清洗楼道用水以及水、电正常损耗的费用,以小区单元总数计算,由各单元业主分摊缴纳;乙方应于缴费当月10日前,到甲方财务部结算缴清当月应缴的各项费用。协议签订后,创佳物业公司为邱斌华所有的城市桂冠房产实施物业管理服务,邱斌华依约向创佳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等费用至2014年10月。从2014年12月1日起,创佳物业公司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在经城市桂冠小区“双过半业主”同意,并向龙岩市新罗区物价局报备后,将城市桂冠小区物业收费标准调整为: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7元、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4元。从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11月止,邱斌华拖欠创佳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6852.8元、车位管理费2880元、公摊电费1638.4元、公摊水费716.4元、自用水费370元、二次供水分摊费208.2元,合计12665.8元。创佳物业公司向邱斌华主张权利未果后,遂诉法本院。一审法院认为,创佳物业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物业管理服务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创佳物业公司与邱斌华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均应遵守,全面履行。创佳物业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向邱斌华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邱斌华在接受创佳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后,应履行按期向创佳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相关费用的义务。从2014年12月1日起,创佳物业公司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在经城市桂冠小区“双过半业主”同意,并向龙岩市新罗区物价局报备后,按调整后的物业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合法有据。邱斌华拖欠创佳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创佳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应限期支付。因此,创佳物业公司要求邱斌华支付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12665.8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邱斌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852.8元、车位管理费2880元、公摊电费1638.4元、公摊水费716.4元、自用水费370元、二次供水分摊费208.2元,合计1266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计58.5元,由邱斌华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均未依法提交新证据。邱斌华对一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除“双过半业主同意没有依据,具体欠费金额与事实不符”外无异议。创佳物业公司对一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邱斌华对事实部分的异议,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创佳物业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物业管理服务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邱斌华在接受创佳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后,应履行按期向创佳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相关费用的义务。从2014年12月1日起,创佳物业公司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在经城市桂冠小区“双过半业主”同意,并向龙岩市新罗区物价局报备后,按调整后的物业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合法有据,业主应按调整后的物业收费标准缴纳物业费。综上所述,邱斌华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元,由上诉人邱斌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傅 胜 荣审 判 员 张 静 瑜审 判 员 陈 小 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 毓 斌案号:(2017)闽08民终737号主审法官 签名及时间:其他合议庭成员签名及时间:法官助理或执行员签名及时间:书 记 员 签 名 及 时 间 :拟稿单位:拟稿人及时间:校对人及时间:打字员:印制单位及时间:份数:备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