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3行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苏某某等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苏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3行终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1958年1月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男,1949年3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1949年2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上诉人赵某某、苏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因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7)宁0302行初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某某、苏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于2017年1月6日申请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对郭家桥乡清水沟村王渠以东56户宅基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该局同日受理并向上诉人出具了吴忠市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吴忠市国土资源局信访接受资料清单,还向利通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了吴国土资信(访)交办【2017】001号关于交办王某某等人信访事项的通知,要求利通区国土资源分局、执法支队核查答复。由此可见,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受理了上诉人的信访,但利通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3月2日分别作出了”不予受理告知书、关于王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该告知书、答复对上诉人要求核查其宅基地合法性事项均不予受理。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案是行政不作为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4份证据,能证明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利通区分局的行政不作为与上诉人起诉有着因果关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裁定本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苏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通过信访程序申请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对郭家桥乡清水沟村王渠以东56户宅基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017年1月6日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向上诉人作出了《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并将该信访案件转交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利通区分局处理。2017年3月2日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利通区分局作出《关于王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2017年3月22日赵某某、苏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利通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二单位对郭家桥乡清水沟村王渠以东56户宅基地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赵某某、苏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实际上是对《关于王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答复意见中指出,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各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据此对本案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7)宁0302行初11号行政裁定;二、对赵某某、苏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起诉,不予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建萍审 判 员  贾玉宁代理审判员  梁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摆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