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借款合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城关镇北街。身份证号:410726197204080058。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王楼乡老庄村178号。身份证号:410726198204162031。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凤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