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钟某甲、钟某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钟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806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钟某甲,男,广东省河源市人。 被告人钟某乙,男,广东省河源市人。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3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钟某甲伙同被告人钟某乙购买了多张手机卡并注册了多个微信号,采用充值招代理的手段实施诈骗。并以充20元获得30元话费、充38元获得50元话费的方式骗得被害人的信任,随后便以套餐、缴纳管理费、年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让被害人通过微信红包转账至其微信账户,获得赃款后再转移至另一微信账户提现。作案所得赃款,被告人钟某甲分得六成,被告人钟某乙分得四成。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4日,被告人钟某甲伙同被告人钟某乙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邱某896元人民币; 2、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钟某甲伙同被告人钟某乙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许某4384元人民币。 2017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某房将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抓获归案,现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2部、手机卡1张、银行卡1张和现金人民币29900元。 本院意见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均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钟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钟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2部、手机卡1张、银行卡1张,均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人民币29900元中,退赔被害人邱某人民币896元、退赔被害人许某人民币4384元,剩余的人民币24620元充抵罚金。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佩 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