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2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祥、马永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祥,马永生,汤林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934号申请执行人:XX祥,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马永生,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汤林凤,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系马永生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0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马永生、汤林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永生、汤林凤五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马永生名下有位于滁州市清流中路××号(清流人家二期)19幢1单元603室房产、1303室房产各壹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永生所有位于滁州市清流中路1390号(清流人家二期)19幢1单元603室房产、1303室房产各壹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莹莹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1102执934号:XX祥与马永生、汤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马永生所有位于滁州市清流中路1390号(清流人家二期)19幢1单元603室房产、1303室房产各壹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特此通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