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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裁定书恒大玫德贸易有限公司与彭洪峰、蒲安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恒大玫德贸易有限公司,彭洪峰,蒲安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恒大玫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吉,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苏玉胜,男,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彭洪峰,男,汉族,1981年0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蒲安邦,男,汉族,1979年01月0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6930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恒大玫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02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1089.5元,执行费5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彭洪峰、蒲安邦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乐潮蓉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金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