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与吴康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吴康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4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北大街禹田花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671025014A。负责人:雷阳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女,汉族,1989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凌,重庆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康旭,男,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明通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与被告吴康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夏忠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