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聂玉虎与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玉虎,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葛晓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943号原告:聂玉虎,男,汉族,1983年8月9日出生,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钰,张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利辛县前进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19917194。法定代表人:葛永,职务: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林,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第三人:葛晓燕,女,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浩,王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玉虎诉被告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聂玉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聂玉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玉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聂玉虎承担。审 判 长 魏协军审 判 员 王保东人民陪审员 武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俞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