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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李子伟、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李子伟,李霞,于小龙,李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18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1869662940U。负责人:潘洪峰,行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宏,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子伟,男,汉族,1965年5月2日生,住胶州市。被告:李霞,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生,住胶州市。被告:于小龙,男,汉族,1976年4月8日生,住胶州市。被告:李华,女,汉族,1975年9月15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李子伟、李霞、于小龙、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子伟、李霞、于小龙、李华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