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晓娟、陈庆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娟,陈庆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晓娟,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泳文,平南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庆飞,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晓娟与被执行人陈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庆松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被执行人陈庆飞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执行申请费29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陈庆飞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况,除本院以(2017)桂0821执361号执行裁定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桂R×××××”的江铃牌小型汽车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查封之后无法扣押处置。被执行人陈庆飞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晓娟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宋华海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