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松涛与汤文士、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涛,汤文士,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012号原告:吴松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群,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文士。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勤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松涛诉被告汤文士、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松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松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松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8元,由原告吴松涛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健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