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双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双平,林远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浔东北路中段福万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4894909722。法定代表人:苏德胜,该支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兴,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张双平,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林远萍,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执行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双平、林远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74.53元及利息7069.25元,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百度搜索“”